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凤岗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,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,推动产业转型升级,凤岗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,旨在以通达天下之志,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经济持续繁荣。
一、奖励对象
本办法适用于在凤岗镇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、经营,并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。
二、奖励标准
- 首次认定奖励: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人民币30万元。
- 重新认定奖励: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人民币20万元。
- 叠加支持:鼓励企业持续创新,对同一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获得多项科技创新成果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额外扶持。
三、申请与审核流程
- 企业申请: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6个月内,向凤岗镇经济发展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,包括企业营业执照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、近两年财务报表等。
- 材料审核:凤岗镇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,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。
- 现场核查:根据需要,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,核实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状况。
- 结果公示: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凤岗镇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,接受社会监督。
- 资金拨付:公示无异议后,凤岗镇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至企业账户。
四、监督与管理
- 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,如有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,同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。
- 凤岗镇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管理与监督,并定期对奖励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。
- 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、技术升级、人才引进等科技创新活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五、附则
-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- 本办法由凤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- 凤岗镇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地实际,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。
通过本奖励办法的实施,凤岗镇期望激励更多企业投身科技创新,以通达天下的视野,共同书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。